轉移風險 太保“解密”再保險安排 返回列表頁>>
《第一財經日報》記者 陳天翔
[任何一個危險單位的責任總額超過產險實收資本與公積金總和10%的項目,其超出部分將購買再保險 ]
保險業作為風險經營的重要行業,肩負著分散風險、降低災害造成的經濟損失的責任。各家保險公司往往都會通過再保險的形式向外分散風險,達到自身風險的管理 與轉移的目的。由于涉及到保險公司最核心的風險和財務指標,再保險安排又往往被打上“密級”。
日前,太 平洋保險集團一位相關人士在接受《第一財經日報》采訪時,較詳盡地描述了該集團旗下財 險及壽 險業務的再保險安排。“根據自身的產品特點、客戶分布和業務增長等情況,在再保市場取得較優惠合同條件的前提下,安排有成數分保合約、溢額分保合 約和巨災超賠分保合約。目前,太平洋保險主要通過分保系統對分保規則進行設定,限制公司超限額自留業務,并通過日常數據監控評估分保活動的有效性。”
在財產險業務方面,“任何一個危險單位的責任總額超過產險實收資本與公積金總和10%的項目,其超出部分將購買再保險。”上述人士對《第一財經日報》透 露,“同時,太保根據保險產品的種類,按風險基準、賠付事件基準或整體風險組合基準確定各險種自留額,確保擁有足夠且適合的再保險保障。如對于高風險的保 險產品(包括特殊風險保險、大規模企業財產保險等),一般就超出一定被保險額或損失額的業務辦理再保險;而對于易發生大型損失事件(包括巨災)的保險產 品,往往簽訂額外的再保險合約以保障超出自留的損失額。”
在壽險業務方面,太保與再保險公司簽署了成數分保合同,并辦理了一定比例的成數分保。“凡這些合同項下分出險種(絕大部分的短期意外險及短期健康險)發生 的賠款均可按比例向再保公司攤回。對個人客戶或部分團體業務累積保額較大的,則均已逐單辦理了一定份額的溢額分保。”上述人士表示,此外,通過再保經紀人 向國際市場續轉了巨災超賠分保合同,責任范圍為意外險、意外醫療險及各類壽險產品中的意外責任。對于一次意外事故,如被保險人死亡人數在3人以上(含3 人),在扣除其他再保合同下攤回的賠款后,保險公司則承擔少部分的凈自留賠款,超賠分保合同的再保人承擔凈自留賠款之外的賠款至一定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