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客戶王某擁有一輛六座以下客車,該車長期在 “滴滴”“高德” 等網約車平臺從事營運活動。然而,在投保商業險時,面對保險公司業務員對車輛實際用途的詢問,王某卻稱其車輛實際用途為 “家庭自用”。保險公司基于此信息,按照 “非營運” 車輛為其辦理了投保手續。某日王某的車輛出險,而調查發現車輛出險時正在執行網約車訂單任務,基于車輛實際用途與保單約定嚴重不符,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約定拒絕了王某的理賠申請。
案情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同時,第五十二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本案中,王某在投保時未如實告知車輛真實使用性質,導致出險后理賠遭拒。
案情介紹
客戶王某擁有一輛六座以下客車,該車長期在 “滴滴”“高德” 等網約車平臺從事營運活動。然而,在投保商業險時,面對保險公司業務員對車輛實際用途的詢問,王某卻稱其車輛實際用途為 “家庭自用”。保險公司基于此信息,按照 “非營運” 車輛為其辦理了投保手續。某日王某的車輛出險,而調查發現車輛出險時正在執行網約車訂單任務,基于車輛實際用途與保單約定嚴重不符,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約定拒絕了王某的理賠申請。
案情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同時,第五十二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本案中,王某在投保時未如實告知車輛真實使用性質,導致出險后理賠遭拒。